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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阳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治疗康复救助工作方案

时间: 2015-05-14 16:23 发布人:admin 浏览:

  重性精神疾病是一类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给社会、家庭和个人造成沉重经济负担,但可防可治,需长期治疗康复的疾病。根据国家卫计委公布的15岁及以上人群精神障碍平均患病率7%和重性精神疾病平均患病率1.34%测算,我区现有各类精神障碍患者约4.78万人,其中,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约0.91万人。目前,我区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的精神病患者有1410人,但多数因经济条件限制从未进行过精神病专科诊断和治疗,大量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特别是边远地区的患者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与康复。为实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人人享有治疗康复”的目标,今年,云南省政府工作报告将实施重性精神病人治疗康复项目列入2013年10件惠民实事,实现辖区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应治尽治、应管尽管。按照《云南省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治疗康复救助工作方案》(云卫疾控发〔2013〕9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相关制度的紧密集合,建立健全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康复网络,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实行急性期住院及稳定期维持治疗,提高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治疗率。开展多种形式的康复服务,降低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发生率和精神残疾发生率,进一步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自愿治疗。由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本人或监护人知情同意,自愿申请,签署知情同意书。

  坚持统一方案。全省统一救助模式、统一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统一指导制定定额标准、统一救助办法等。

  坚持合力保障。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城乡医疗救助、重性精神疾病治疗康复等相关救助资金,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实施急性期住院及稳定期维持治疗。

  坚持分级负责。区级负责辖区内治疗工作日常管理,乡级负责组织村级开展摸底调查。

  三、治疗对象及范围

  (一)昭阳区常住人口、参加各类社会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学生医疗保险)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二)重性精神疾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中度及以上精神疾病发育迟滞等6类。

  (三)重性精神疾病合并躯体疾病的预防和治疗费用按照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有关规定核报,不列入本方案补助范围。

  四、定点治疗

  (一)昭通市精神病医院(二级医院)为我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定点治疗的医疗机构。

  (二)住院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对需要住院的重性精神疾病急性期患者,严格按照诊疗规范,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三)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按照属地就近原则,由监护人在本辖区内选定住院及门诊医疗机构,原则上一个年度内不得更换,病情复杂者,经区级领导小组同意后,可转诊到上级医疗机构诊治。

  五、工作步骤及要求

  (一)筛查认定

  1.区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自愿要求治疗的家庭或疑似患者做好信息登记工作,对初筛的疑似患者由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确认。

  2.区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精神科执业医师诊断认定后的名单,与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监护人签署知情同意,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统筹安排住院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基层医疗机构门诊治疗。

  (二)急性期住院治疗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循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制定治疗方案,并向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告知治疗方案和治疗办法、目的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

  评估结果表明患者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患者及其监护人,若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出院,由区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三)稳定期维持治疗、康复

  1.监护人负责,定点医疗机构配合,按时指导,确保稳定期患者服药。

  2.监护人负责对治疗后的患者进行日间照料和康复训练的接送;精神疾病患者监护人在看护患者过程中需要技术指导的,由定点治疗机构精神科专业医师提供,同时应当为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提供有关精神障碍康复的技术指导和支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建立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健康档案,对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定期随访,指导患者服药和开展康复训练,并对患者的监护人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和看护知识的培训;村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生活困难的精神病患者家庭提供帮助,并向所在地乡(镇)、办事处以及区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患者及其家庭的情况和要求,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为患者融入社会创造条件;区卫生局应当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展上述工作给予指导和培训;区残联负责对从事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的管理人员、社区医生、康复人员、志愿工作者及家属进行培训,增强基层精神病防治康复专业服务能力。#p#副标题#e#

  六、经费安排

  (一)治疗经费来源

  参加本方案的患者急性期住院治疗费用的90%由各级各类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属民政救助对象的由民政部门按医疗救助政策进行医疗救助。符合工会医疗互助及公务员医疗补助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助。

  (二)稳定期维持治疗药品经费来源

  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现行药品采购有关规定采购药品,提供给基层医疗机构发放。

  (三)补助标准

  1.急性期住院治疗定额基本补助标准

  参保(合)年度内,重性精神病患者急性期享受一个周期住院治疗,时间为30天,如病情需要,经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区医保(合管)办批准,可延长至45天,并相应按三级医疗机构每天250元、二级医疗机构每天220元、一级医疗机构每天190元增加住院治疗包干费用。住院治疗包干基本费用为:三级医院7500元,二级医院6500元,一级医院5500元。医院不得额外再收取病人费用。

  2.稳定期维持治疗门诊定额基本补助标准

  稳定期维持治疗门诊定额基本补助标准(含血常规、肝功能及心电图三项化验和复诊补助费):每人每年2000元包干,不设门槛费。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稳定期门诊治疗费用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范围;属于新农合的患者,稳定期门诊定额标准费用由新农合统筹基金支付。

  (四)工作经费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筛查、诊断评估、康复随访管理等工作经费支出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列支,按照规范管理1例每年250元标准执行,包括:精神专科医院每年2次患者疗效评估共180元、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每年1次健康体检20元(包含电子健康档案录入)、村卫生室每年至少4次随访管理50元。

  (五)结算方法

  治疗费用结算采取属地治疗、资金预拨、即时结算、按月支付的方式进行。

  (六)经费管理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费用的管理和监督,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挤占和挪用。发现有不符合规定使用经费的,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我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治疗康复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昭阳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治疗康复救助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施华松   副区长

  副组长:孙  荣   区卫生局局长

  成  员:蒋世平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杨  斌   区人社局党组书记

     沈雪景   区发改局副局长

     田  辉   区卫生局副局长

     杨荣兴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陈  勇   区财政局副局长

     严自兰   区民政局副局长

     冯成凤   区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

     方宗麟   区综治办副主任

     吴兴文   区疾控中心主任

  各乡(镇)、办事处乡(镇)长、主任

  领导组负责研究协调解决救助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下设办公室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治疗康复救助相关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田辉兼任,副主任由吴兴文兼任。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治疗康复工作。

  区卫生局负责组织筛查及规范诊疗,开展培训工作,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按定额、按比例、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开展督查、评估,及时总结经验。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治疗救助工作经费及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区人社局负责按定额、按比例、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并实施监督管理。

  区民政局负责治疗患者的身份认定,按照医疗救助政策实施救助,建立救助台账,并实施监督管理。

  区残联负责做好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社区家庭康复服务工作,为部分贫困精神病患者提供康复救助和服务。

  区综治办负责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治疗救助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重要内容,负责做好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收治管理工作,对监护人拒不执行合同,无理取闹的,负责协调解决。

  区公安分局督促监护人落实日常监护和治疗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监控管理及依法强制医疗工作。

  区新闻中心负责治疗救助工作宣传报道。

  (二)积极宣传引导

  各相关部门要采取通俗易懂、生动形象的方式加强宣传工作,特别要注重发挥医务人员熟悉业务、直接接触、群众信任的优势,广泛宣传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治疗康复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积极争取社会和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引导群众自愿参加治疗康复,为做好医疗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和舆论环境。

  (三)规范资料管理

  昭阳区龙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负责做好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信息填写,妥善保存每位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病案资料(病历、医嘱、各项检查结果、病程记录、处方等)以备查验,并于每月10日前将有关信息资料上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慢病科)。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定点医疗机构上报资料,及时完成资料整理、统计、分析;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患者管理信息录入“国家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数据收集分析系统”。

  八、严格绩效考核

  区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绩效考核,对实施情况进行分类考核,主要考核总体进展情况、患者筛查、登记及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资金使用情况、信息报告等,考核结果将与治疗经费拨付、单位评优评先等挂钩,并定期将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管理不善、效果不好的医疗机构将取消其定点治疗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