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医院概况 > 规章制度

昭阳区中医院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 2015-05-14 16:06 发布人:admin 浏览:

  为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制是指对医院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怠误医院管理工作或者损害医院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二、责任追究是对本院工作人员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常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医院、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损失等失职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三、实行岗位责任制。坚持党政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责任范围内的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科办主任(科长)对本科室负直接管理责任。全体工作人员根据岗位职责是本岗位职责的直接责任人。

  四、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责任追究。本规定对象为昭阳区中医院工作人员。

  五、本院各级干部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1、不认真遵守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认真遵守《昭阳区中医院行政管理规章制度》,工作作风粗暴、办事拖拉、效率低,群众意见较多的。

  2、对医院布置的工作任务不重视、不传达、不贯彻。对所管辖部门业务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工作不研究、不部署、不检查、不落实,采取敷衍态度,造成政令不畅的。

  3、对责任管理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问题不查处或查处不力的,对管辖的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报告不处理的。

  4、疏于管理,造成直接管理责任范围内发生问题,致使国家、医院、科室和职工群众生命财产遭受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5、对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6、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干部选拔、任用上严重失察的。

  7、违反工作纪律、利用职务上便利以权谋私、以医谋私,为个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8、对下属工作人员效能低下,作风恶劣问题失察,管理措施不严的。

  9、不履行、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或拒办、推诿属于职责范围内工作事项,避免或推卸工作责任,造成延误办事时限,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10、因主观原因不能完成本职工作的。

  11、在工作中,有其他失职行为都要进行责任追究。